保护商业秘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关于商业秘密保护,你知道多少呢?今天,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01 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02 商业秘密的类型
(一)技术信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非专利技术。如:技术设计、应用实验、工艺流程、工业配方、制作工艺、技术样品、质量控制、制作方法和计算机程序等信息。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二)经营信息:指符合商业秘密定义的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法、经验和策略。例如:发展规划、竞争方案、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财务状况等方面的信息。
03 商业秘密的界定
(一)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及具有秘密性。这种秘密性是相对的。一个经营者的独门秘方可能是商业秘密;几个经营者分头研发得到的相同技术成果,只要其他多数经营者不掌握,也可能分别构成商业秘密。但是,如果该信息是所属领域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容易获得的,就不属于商业秘密。
(二)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首先,具有商业价值,是指该信息能够给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其次,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可以是能够带来直接的、现实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的信息。
(三)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首先,保密措施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制定保密规则,向员工提出保密要求,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向员工支付保密费等措施。其次,保密措施应当与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独立获取难度等因素“相应”。商业秘密的价值越大,他人通过独立研发、反向工程获取的难度越大,经营者就有义务采取越严格的保密措施。
(四)该信息应当是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可以包括产品配方、设计方案、加工工艺、操作手法、控制程序、制作方法等信息。“经营信息”可以包括客户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记录、交易习惯、交易意向等)、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04 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
(1)行业通识的商业信息或商业技巧;
(2)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可以通过观察产品直接获得;
(3)相关信息已经在媒体上公开披露;
(4)无需付出一定代价而容易获得。
05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1)经营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包括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
(2)经营者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非法使用该商业秘密,包括披露、自己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3)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其他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述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06 商业秘密泄密的途径
(1)离职或在职的员工泄密;
(2)接待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疏忽大意;
(3)商业秘密信息管理不善;
(4)对外发布信息。
07 应该采取哪些措施保护商业秘密
(一)提升保密意识。保密意识是商业秘密保护的灵魂,任何一件事都是人在起主导作用,商业秘密的安全同样也是人在起主导作用。
(二)构建管理体系。如制定保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保密检查;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保密技术防护等。
(三)完善保密制度。如加强涉密文件的管理;加强个人计算机保密管理;加强对核心技术人员管理;加强对离职涉密人员的管理等。
08 侵犯商业秘密法律救济途径
当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企业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一)行政救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他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认定查处;
(二)民事救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刑事救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则构成犯罪。
09 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收到侵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请求其商业保护,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人主体资格,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应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包括商业秘密的产生过程、具体秘密点内容、商业价值、不为公众所知悉以及对其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3)被举报人具有接触或实施侵犯该商业秘密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
(4)被举报人使用的商业信息与请求人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具有共同或类似的商业价值;
(5)其他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的证据。
10 相关法律规定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市场监管
编辑:余苏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