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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侠盟】娄星公安分局水洞底派出所破获一起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2020-02-03 20:44:51 字号:

【辟谣侠盟】娄星公安分局水洞底派出所破获一起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案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社会高度关注、群众高度关切,但有极个别网友不顾社会大局稳定,通过网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不实信息,造成了一定范围的恐慌,引起社会不良影响。







2月2日,娄星公安分局水洞底派出所接到水洞底镇疫情指挥部举报:有网民在某微信群故意发布“我是一名(新冠肺炎)感染者”“我就想感染别人”“进去(公安局)就进去呗”“反正我想进去(公安局)”等一系列引发社会恐慌的言论。接到举报后,该所立即组织警力开展调查,并于当天抓获嫌疑人邓某(男,28岁,水洞底镇人)。经审讯,邓某既不是湖北返乡人员,也没有和湖北或湖北返乡人员接触。2019年10月其到湘潭打工,2020年1月初返回娄底,之后并未离开过娄底。为进一步核实邓某身体状况,娄底市中心医院对其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为身体状况良好,未见异常。

目前,邓某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被娄星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民警提醒广大市民要维护好网络环境,不信谣、不传谣,对于在网上故意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1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来源:娄星公安

编辑: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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