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星食安委发〔2016〕2号
娄星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
《娄星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区食安委成员单位:
《娄星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已经区食安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星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6年5月23日
娄星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和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交流共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组成单位为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区食安委)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区食安办组织,会议承办单位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第三条 区食安办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召集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出席会议人员为各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股室负责人,必要时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参加联席会议的既可以是全体成员单位,也可以是部分成员单位。
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相关成员单位提出,临时组织召开。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决策,部署安排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
(二)认真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和重点工作。
(三)组织协调、解决全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食品安全重大事项、联合行动、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
(四)向区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食品行业规范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促进食品产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五)研究协商涉及多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六)对全区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发布。
(七)对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其他需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并按会议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及时通报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结果。
第七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缺席。如指定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事先向区食安办请假,经区食安办主任批准后方可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参加。参加联席会议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通过的决定或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及时向区食安办报告。
第九条 联席会议关于重大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由区食安办整理并及时上报区政府、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抄送各成员单位。
第十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随意泄露。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
编辑:娄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