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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娄星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
2017-08-01 10:33:33 字号:

娄星食安委发〔2016〕2

 

       娄星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

娄星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

   

 

各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委员会,区食安委成员单位:

   娄星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试行)》已经食安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娄星区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6年523

 

 

 

 

 

 

 

娄星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面履行政府职责和属地责任,充分发挥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交流共享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及时研究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组成单位为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食安委)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由食安办组织,会议承办单位具体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必要的支持与配合。

第三条  食安办根据工作需要负责召集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出席会议人员为各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股室负责人,必要时主要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参加联席会议的既可以是全体成员单位,也可以是部分成员单位。

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相关成员单位提出,临时组织召开。

第五条  联席会议主要内容: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项策,部署安排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任务

(二)认真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和重点工作。

(三)组织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问题、食品安全重大事项、联合行动、重大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

)向政府提出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和建议;研究制定食品行业规范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促进食品产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五)研究协商涉及多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监管机制

)对全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按照有关程序及时发布

(七)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执行联席会议决议、决定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其他需由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联席会议,并按会议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及时通报食品安全工作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结果。

第七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无故缺席。如指定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事先向食安办请假,经食安办主任批准后方可委托本部门其他人员参加。参加联席会议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联席会议通过的决定或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及时向食安办报告。

第九条  联席会议关于重大事项形成的会议纪要,由食安办整理并及时上报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时抄送各成员单位。

第十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和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随意泄露。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来源:

编辑:娄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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