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娄星区教育局
娄底市娄星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娄底市娄星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娄底市娄星区民政局
娄底市娄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娄底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娄星分局
娄底市物价局娄星分局
娄底市娄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娄星教通〔2013〕65号
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区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与管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大力整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秩序,保护依法办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省、全市统一安排部署,报区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区开展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统一部署,全面规范;相互配合,各司其职;条块结合,系统指导。通过深入开展专项治理,促使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得到有效治理,招生收费行为得到有效监管,教师从业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办学场所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治,进一步理顺审批与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全区民办教育办学“零无证”的目标,努力构建专项治理长效工作机制,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二、治理范围
专项治理的范围主要是举办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培训机构: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主要指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二)民办幼儿园和早教机构。主要指在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
(三)与文化教育相关联的托管服务机构以及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文化教育的相关企业。
(四)无证非法办学机构。主要指未按规定在相关职能部门登记或注册,违法违规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
三、治理内容和工作任务
(一)切实规范行政审批与管理
1.理顺审批与管理体制。坚持“谁审批、谁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市区两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与管理权限,强化审批机关责任意识,理顺民办学校审批与管理体制。属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培训性质的,报区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属学前教育、文化培训、青少年特长培训等方面的,报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娄底市中心城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按市委、市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区域划分,报所属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相关职能部门严肃查处不具备审批权力的行政部门、社会团体或组织违规审批民办培训机构,清理并纠正越权行政审批问题。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分局、区民政局)
2.严格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各级审批机关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严格执行设置标准,严格专家评议、听证等审批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程序和职责权限进行审批,认真治理审批民办培训机构不评审、不公示、不发文、不建档等问题。如有违法、违规审批的,区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取消其审批、核发的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领导及负责人的责任,并进行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
3.加强办学许可证统一编号与管理。区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按照审批权限分别负责本部门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统一编码、统一打印与统一管理,每年1月份对各民办培训机构集中备案与公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将对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审批的情况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教育局负责对全区民办培训机构的统一备案和汇总,每年按规定时限上报备案与公示。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办学许可证年度验印工作,严厉查处并制止擅自伪造、变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行为。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
(二)依法整顿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1.清理无证非法办学行为。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对照《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娄底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查自纠。相关职能部门对无证非法办学的非学历培训机构逐一摸底排查,严厉打击和取缔乱办学、乱办班、乱办园和乱招生等非法行为。对符合办学标准及要求的办学机构,允许其按审批权限及法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并在履行完民办教育机构设立相关审批程序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凡不具备办学基本条件或存在明显安全隐患的办学机构,允许其在规定限期内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整改合格再办理相关手续;在下达整改通知后仍然整改不到位的办学机构,责令其停止办学,依法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并没收其违法所得。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分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
2.清理“一证多址”办学行为。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严格按照一证、一校、一牌、一址规范办学,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如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以外增设教学地点,应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内增设教学地点,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审批和登记部门要对擅自设立分校或擅自布设办学网点等“一证多址”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分局、区民政局、区公安分局)
3.规范使用学校名称。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所使用的名称须同审批机关核准的名称相一致,应严格参照《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民办幼儿园民办普通中小学学校名称的通知》进行命名,民办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包含补习、专修、进修、培训等字样,民办幼儿园或早教机构的名称应称为“幼儿园”“幼稚园”或“早教园”。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使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冠名“某某学院、某某教育集团、某某国际”等夸大字样。审批和登记部门要对不符合规定的培训机构名称进行整治,责令其限期整改。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分局、区民政局)
4.规范教育教学活动。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确保教育教学的质量,须建立并完善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依法开展办学活动,不得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增设办学层次、类别、范围,不得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审批机关要对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清理,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规范教育咨询企业办学行为。工商部门对登记注册的有关文化教育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以教育咨询为名,进行文化教育、职业资格技能培训的企业,依法查处、限期整改;对完全名不符实的坚决依法取缔;对两年以上未年检且符合吊销条件的“名存实亡”教育咨询企业依法进行吊销。
(牵头单位:区工商分局,责任单位:区工商分局、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
6.整顿虚假违法招生广告。审批和管理机关要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简章)加强监督检查,对以“包通过,包找工作”等为诱饵吸引生源,虚构名校名师或外籍教师授课等虚假违法招生广告(简章)依法查处;对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根据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分局)
7.整顿收费行为。物价部门牵头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巧立名目、擅立标准、霸王条款、只收费不开票等违规收费问题;坚决纠正实际收费高于备案收费标准的行为。
(牵头单位:区物价分局,责任单位:区物价分局、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
(三)严格规范公办学校和教师参与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1.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以下简称“占坑班”),严厉查处公办学校教师参与各类“占坑班”活动。
2.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开展各类收费补课。
3.严禁公办学校及其教师为民办培训机构组织生源并收受回扣。
4.严禁公办学校教师违规到民办培训机构兼职授课。
5.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培训机构参股入股。
对有上述行为的公办学校和教师,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责任。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物价分局、区工商分局)
(四)切实整治安全隐患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制定突发事件预案,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安全演练,认真开展安全自查,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和日常巡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对食品、卫生、消防、安保和校车等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办学机构,依法处理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整改不落实的,要坚决依法取缔。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
(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1.建立健全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健全管理机制,理顺和完善“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管理体制,规范审批、登记、备案流程,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实现审批、登记、备案管理的无缝对接。一是严格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准入机制,严格执行《娄底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置标准。同时,区教育行政部门须科学统筹规划民办教育发展,优化整合教育资源,清理重复投资办学、资源浪费和恶性竞争现象。二是严格落实民办培训机构备案制度。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主管部门须每年12月15日前,分别将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报市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2月15至30日将审批管理的民办培训机构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三是综合构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信息平台。教育部门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民政、物价等部门配合,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统一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库建设,向社会公示办学者基本情况、办学场所、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师资力量、收费标准、管理体制、变更情况、信用情况等信息内容,加强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分局、区物价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严格执行招生广告(简章)备案制度。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凡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路牌、印刷品等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必须先报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机关审核,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再报送工商部门审查备案,未经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对外发布宣传,且发布广告(简章)内容必须与备案内容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分局)
3.完善办学情况评估制度。区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办学许可评估标准,制订评估细则,各级审批机关要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认真开展年度办学情况评估检查,通过媒体公开公示年度办学评估结果,逐级呈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年度评估不合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限制招生或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分局)
4.完善收费备案公示制。物价、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的审查备案。重点审查学费、培训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严格进行成本监审,对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不予登记备案。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通过媒体或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制度。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牵头单位:区物价分局,责任单位:区物价分局、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建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教师身份公示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专职教师要求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社保证四证齐全;兼职教师要求身份证、教师资格证、职称证书三证齐全。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在其网站和公开栏中将教师的姓名、相片、教师资格证书号、职称证书号、社保证号等进行公示。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建立公办学校及教师参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的惩戒机制。对公办学校和公办学校教师参与民办培训机构办学,为民办培训机构招揽生源收受回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7.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非法办学机构治理机制、名校与民校脱钩机制、财务监管机制、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建立健全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等规章制度,为全区民办教育规范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与指导。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分局、区物价分局)
(六)积极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倡导诚信办学,引导民办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信誉登记评定活动,逐步启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规范化建设评估工作,树立一批民办非学历办学机构、举办者(法人)、校长、教师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工商分局)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全市的统一部署行动,由区具体实施,分为动员部署、清理规范、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10月至12月上旬)
区教育局、区纠风办牵头,会同区综治办、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分局、区物价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成立全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治理办”),负责专项治理的组织实施。区直相关部门严格按照全区的统一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宣传发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出公告,宣传专项治理的目的和意义,责令办学机构停止非法违规办学行为,告诫家长不要选择无证办学机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清理规范阶段(2013年12月中旬至2014年1月)
区直有关部门按责任分工和实施方案,组织人手力量,迅速开展工作,全面进行专项治理,依法打击并取缔非法、违规办学行为,逐条逐项抓好工作落实,并建立健全配套的规章制度。12月20日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含统计表,附后)和相关制度报区治理办。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4年2月)
区治理办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部门的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未落实的,限期整改到位。区治理办将把这次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治理办和区委、区政府,并在全区进行通报,对此次清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各职能部门针对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别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建立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办学行为的长效机制,确保整治成效,巩固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区直有关部门参照本方案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安排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于12月10日前报区治理办。
(二)明确责任,分级负责。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专项治理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区直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这次专项清理规范工作任务的落实。教育、纠风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综合指导;同时,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民办职业资格、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指导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摸底、整治治安安全隐患工作;公安部门要重点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消防、内部保卫、校车安全宣传和检查;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文化教育、技能培训机构的登记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文化教育类企业的审批,严格实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审查备案制;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收费项目标准的备案、收费行为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卫生和餐饮卫生安全的监管。各部门同时要加强对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层层抓落实,件件出成效。
(三)强化监督,严肃纪律。一是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做到责任落实到位,整改规范到位。对整改工作迟缓的,要重点督促。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整改不落实的,要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公开曝光,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圆满完成。二是充分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手段,在社会上形成取缔非法办学的强大态势,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区治理办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8512400,邮箱:lxqjyjbgs@163.com,区直有关部门也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摸底整改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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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底情况(个) |
发现问题(个) |
整改规范(个) |
取缔 (个)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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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
其中合格 |
违规审批 |
无证办学 |
证照不齐 |
一证多址 |
虚假广告 |
违规收费 |
安全隐患 |
其它问题 |
合计 |
违规审批 |
无证办学 |
证照不齐 |
一证多址 |
虚假广告 |
违规收费 |
安全隐患 |
其它问题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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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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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资格技能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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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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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早教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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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注:统计表请于2013年12月20日前报区治理办(联系人:江双发 ,电话:8512400 邮箱:lxqjyjbgs@163.com)
托管服务机构及教育咨询企业摸底整改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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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底 总数 (个) |
基本情况(个) |
发现问题(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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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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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教育 部门发 证的 |
有工商 部门发 证的 |
其他 部门 发证 |
教师 数量 |
学生 数量 |
只提 供托 管服 务的 |
兼具 培训 功能 |
场所租 赁在居 民区 |
无证 经营 |
一证 多证 |
违规 收费 |
虚假 广告 |
安全 隐患 |
其它 问题 |
整改 |
取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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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服 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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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底 总数 (个) |
发现问题(个) |
整改规范(个) |
取缔 (个)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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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无证从事教育培训的 |
超范围无证从事职业培训的 |
违规收费 |
虚假 招生 广告 |
安全 隐患 |
其它问题 |
合计 |
超范围无证从事教育培训的 |
超范围 无证从 事职业 培训的 |
违规 收费 |
虚假 招生 广告 |
安全 隐患 |
其它 问题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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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咨询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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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注:统计表请于2013年12月20日前报区治理办(联系人:江双发 ,电话:8512400 邮箱:lxqjyjbgs@163.com)
查处公办学校及教师违规参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纠正查处典型问题、案件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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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违规 与民办机构联 办“占坑”班 (个) |
公办学校或教 师违规为民办 机构组织生源 (个) |
公办学校联合 或委托民办机 构开展各类收 费补课(个) |
公办教师违规 在民办机构兼 职授课(个) |
公办学校或教 师违规在民办 机构参股入股 (个) |
公办教师 家教家养 问题(个) |
其它问题 (个) |
处理违规 学校数 (个) |
处理违规 教师数 (个) |
涉及金额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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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时间:
注:统计表请于2013年12月20日前报区治理办(联系人:江双发 ,电话:8512400 邮箱:lxqjyjbgs@163.com)
来源:
编辑:娄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