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顾名思义乃“临时招聘的工人”,是中国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之前的一个概念,是和“正式工”相对的一个称呼、一种身份。最近这几年,出事的总是“临时工”,他们被赋予了多层的含义。
3月初,一城管在执法时掐女商贩脖子。5月31日下午在延安市杨家岭附近城管暴力执法,一名执法人员双脚跳起,踩踏在刘国峰头部,导致他面部出血,眉骨骨折,右胸腔出血,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7月17日,在湖南郴州,一城管打死瓜农。7月16日,连云港城管暴打老百姓。这些事件事后被处理者均是所谓的“临时工”这个替罪羊。
见惯了太多的“临时工”出事,已经对“临时工”身份有些麻木了。不论是真“临时工”,还是假“临时工”,到最后都有“临时工”身份出来顶罪,而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领导,却无一被追究责任,这也是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临时工”违法犯罪。其实,临时工容易出事并不奇怪,也是常理。第一,临时工毕竟是临时工,“临时”观念使他们不必有更多的顾虑、更多的约束、更多的经过培训教育;第二,临时工由于“准入”关口相对于国家公务员和正式职工要低许多,因此相对而言,整体上讲,政治和业务素质要低一些,当时出事的概率就更高一些;第三,临时工遇到的环境和单位如果管理也混乱,正式职工和公务员素质也差,就更会促使他们为所欲为。而且,在目前的人事干部体制下,临时工即使要在政府、事业机关工作还“惹祸”,实在也有一定的背景和花一定的代价。
其实,执法部门雇佣“临时工”执法,代表的是执法部门而非“临时工”,再“临时”的人,也与本部门脱不了干系,执法中造成的所有后果,也应当由执法部门负责。不论围殴少年符国俊的是不是“临时工”,对打人事件的问责绝不能有“临时观念”,更不能以为辞掉几个“临时工”就得过且过,乃至万事大吉。体制有没有缺陷?官员有没有问题?这些才真正应该被追责的,不能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百亩乡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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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娄星在线